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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864 时间:2024-04-16
原标题:建工典型案例EPC工程总承包人就包括勘察设计费用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予以支持
EPC模式是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之一,即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方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EPC工程总承包中,承包人职能和义务的范围相较于施工总承包,进行了扩大,承包人囊括了勘察、设计相关工作。鉴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殊性,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争议在于,其中承包人产生的勘察、设计费能否优先受偿,这是一个需要实务回应的问题。
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工程承包的类型明确为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并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设计费。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支持了承包人就包含了设计费、咨询费的应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PC工程总承包人就包括勘察设计费用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9月,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大公司”)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下称“电建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工期106天,开工日期2014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总承包价格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万元和咨询费261.9万元为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他费用为固定总价。
电建公司与长春美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划选址研究报告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248万元。
后因光大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电建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大公司欠付工程款项,并同时诉请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电建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电建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一审判决在论述该问题时,明确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光大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北京市律协工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