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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912 时间:2024-02-07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总体安排,现继续对我市查处的建筑工程领域10起转包、违法分包典型违法案件(第三批)进行公示建筑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涉及企业全部纳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1.联系电话: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接收短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仅接收短信)。
2.电子邮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信函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8号远东大厦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9房间;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5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04房间。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栾城区承建的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新校区暨省公安民警训练基地项目二标段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14600.33万元的0.8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241027元。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栾城区承建的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新校区暨省公安民警训练基地项目四标段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11516.28万元的0.8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978883元。
河北创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藁城区2023年精品街道建设工程中,出借监理资质证书。该行为违反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323第2项之规定,对监理公司予以罚款20000元。
石家庄沃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州市中医院中医药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工程价款162.72万元的0.7%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1390.67元。
陕西蓝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寿县金穗粮油仓储项目中,将防水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33万元的0.7%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2310元。
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昌东电子气体及工业气体充装项目工程中,将钢结构工程转包给个人,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140.14万元的0.8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1911.95元。
石家庄锦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元氏县常山路锦城项目中,将建设工程模板脚手架、边坡支护、桩基、防水工程施工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397.35万元的0.6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25827.63元。
河北恒众劳务有限公司在井陉县华昌名邸项目中,将华昌名邸项目1#楼架子工分项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10月)序号278号、序号289号之规定,按合同价款272.5万元的0.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3625元。
河北七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裕华区方郄路(仙台街—方郄西街)道路工程中,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53.15万元的0.6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3454.85元。
西安雨中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华区高柱村城中村改造一期小学地块项目建设工程中,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219.5万元的0.7%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5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