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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897 时间:2024-02-03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止、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有关工作程序,经我局梳理,部分项目存在已完工未验收、长期中止施工未办理中止监督手续或未向我局报告停工等情况,为有效提高我区在建项目监督执法工作效能,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的,须到区安监站办理施工安全中止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巡检巡查,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作用。
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质安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
我局将加强施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三、中止施工的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定具备安全复工条件后向区安监站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向我局质安组备案。未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未组织开展复工条件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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