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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765 时间:2023-02-27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是夫妻关系。2022年9月29日晚9时左右,文某某因琐事与徐某某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徐某某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徐某某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徐某某反抗时用剪刀将文某某身体多处扎伤。徐某某在扎伤文某某后,告诉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文某某,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文某某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文某某经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早上,刘秀芝在得知文某某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徐某某在自己家中,当日徐某某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文某某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军、刘秀芝EMC易倍、牛鹏、荣秀廷、董忠友、符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徐某某短袖上衣;书证:徐某某、文某某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文某某的故意,在文某某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与丈夫文某某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文某某在引起此次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过错,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徐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罪,已经没有实质性的争议,以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也没太大意义,做罪轻辩护效果会更好。
首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长期受到被害人殴打,案发当天被害人喝过酒回家又对被告人实施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阻止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如暂时离家,用其他不足以致人受伤死亡之工具,或者向亲戚、邻居求助等多种方式,而被告人选择用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和一个喝醉酒的亲人进行对打,其主观上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而不仅仅是逃避、阻止被害人殴打之目的。其次,从其对被害人打击力度成功案例、次数、部位上看,被告人显然具有伤害的故意。被害人身体躯干多处有锐器扎伤,且深度不一,有些伤口危及内脏,足以致人轻伤、重伤。可见被告人徐某某是在长期积压的愤怒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终于爆发出来,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存在伤害之故意。再次,从造成的后果上看,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被告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以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后果。而这次打架被告人是用剪刀来扎被害人,可见其主观上就是要伤害被害人。因而造成了被告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在本案发生之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结果。这次打架被告人用了足以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扎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一严重结果。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受伤而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1、对于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上、社会危害性上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较小。在对此案件的量刑上也应当应比社会上逞强斗狠、蓄意伤害类的故意伤害案件较轻。
EMC易倍
2、就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先嘱咐其儿媳去看看其丈夫是否需要上医院,后到其姐家又嘱咐其姐去看看其丈夫的伤情。虽然其本身并没有亲自为其丈夫治疗,但从其嘱咐其儿媳、姐姐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主管恶性并不大,扎伤其丈夫也是由于一时冲动,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殴打所致。
5、对于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给予减轻、从轻处理,既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又起到惩罚犯罪之目的。更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提醒:无论是因为家庭矛盾还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他人伤害或死亡,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获得法院依法宽大处理的机会:
一、及时抢救被害人或委托他们抢救被害人,包括现场抢救或积极打120送往医院治疗。
四、赔偿受害人(家属)并争取谅解(这点在故意伤害犯罪这类刑事犯罪中非常重要)EMC易倍。
六、不要盲目找关系,否则有可能事倍功半,有时还起反作用。应当及时咨询有关专业法律人士(律师、法律教授等),切勿询问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工作者不能办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