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23-4657
点击量:833 时间:2022-12-31
导读:即将过去的2022年,北京楹庭律所行政诉讼领域法治进程大大加快成功案例,楹庭律师也秉承的立所理念代理了一起又一起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为广大中小企业主持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文,北京楹庭律所将总结归纳2022年中那些收获良好代理效果的案件,并再次为广大企业朋友提供较为实用的知识点。
谁说行政诉讼业务难以赢得胜诉(取得好的结果)?下面请看2022年北京楹庭律师胜诉、成功案例集锦!(部分案例,本文排名不分先后)
河道整治、拓宽或者河道整改综合治理等项目,涉及到企业或个人拆迁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如何补偿?随着人们对生态环保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是保护河道、水源等重点环境区域,所以各地也开展了一些河道整治或治理等工程。我们这两年也接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在河道整治过程EMC易倍中,遇到企业或个人拆迁,当事人往往不知所措。本案就是一起因河道整治违法拆除房屋的案件。经过楹庭律师的积极维权,案件一审胜诉,二审也获得了胜诉!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需要事先告知房屋所有人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还需要履行送达执法文书、审批、制作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和验收以及结案归档这五个法定程序。其中送达需要送达当事人,如果实在送到不到的,还需要见证人见证送达过程。特别强调了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的程序要求。本案就是一起相关部门作出违建处置决定前,不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城管部门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委托人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涉诉行政处罚前,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案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涉诉《违法建设决定书》,缺乏强制执行根据,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不予确认。最终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不同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认定3次“违建”,当事人3次都获得了胜诉!
在对涉案建筑采取措施前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EMC易倍,夜间实施强制措施等,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就是一起相关部门未能就涉案房屋与当事人达成一致,亦未对当事人作出任何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实施行为的典型案件。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其行为确认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委托人诉求: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煤矿因政策关闭造成的损失2000多万元及因延期支付造成的利息损失(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履行补偿职责
关于企业的拆迁和腾退,我们律师也接到过诸多当事人的咨询。例如成规模、有计划地被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腾退的现象,各地行政机关的理由不一,比如环保、拆违、土地保护、引进新项目、实施规划、房地产开发、租赁合同到期、产能过剩、疏解大城市病等等。《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就是一起某煤矿因政策关闭造成的损失与行政机关产生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原告依法拍得煤矿的采矿权及整体矿井旧设备旧设施和附属设施,享有信赖利益,被告强行关闭原告煤矿,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行政机关一方EMC易倍面应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应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不予公开、不存在或者保密等理由加以拒绝。本案中,当事人于某提交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作出了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
根据规定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且案涉征收土地公告亦载明由被告某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故被告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庆丰律师和陆迦楠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委托人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对某造船厂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
因为高速公路省道、国道或者其他城市主干道建设要占用企业土地这种情况,北京楹庭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也经常会遇到。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跟企业谈判协商一致就进行了,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侵犯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权益。
相关部门在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在收到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就是某仓储公司所拥有的造船厂因为公路的建设被征收,相关部门没有与该企业谈判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就予以了,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被告某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违法
楹庭律师之前办理过很多农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合作社等被认定为“违建”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如果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
本案就是一起相关部门在明知涉案农场经营人的情况下未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材料,未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相应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且在告知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釆取行为的典型案件。最终,在北京楹庭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案件获得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本案就是一起相关部门在明知农场经营人的情况下未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限期拆除及强拆相关材料,未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相应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且在告知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采取行为的案件。相关部门违反了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再次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强制拆迁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法定流程,并不是谁都有权利进行强拆,比如街道办、村委会等更是没有权利实行强拆,而是需要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够实行强拆EMC易倍。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经过现场调查、组织听证等,也就是说被拆迁人的声音需要被听见、合法权利需要得到充分保障,这才是合法的强拆程序。
本案中,首先EMC易倍,在明知某农场经营人的情况下未向当事人刘某直接送达强拆相关材料,其次,未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相应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未满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强拆决定,程序也严重违法。
行政机关在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故该行为违法。
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原则是“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很多被征收人如今都记住了一点:征收补偿应当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计算,低了肯定有问题。
本案就是一起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未对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案件。房屋征收部门虽在征收过程中公示了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的“均价”,但征收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评估报告,且不能确定该“均价”就是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直接以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经营房屋的“均价”确定为本案特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省高院依法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并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
本案赔偿系以违法行为取代集体土地拆迁行为而引发,涉案房屋被纳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范围,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中,任某因涉案房屋被拆迁本应获得相应补偿。某镇行政机关作为属地主管部门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既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也存在漠视公民的财产权的情况,考虑到任某对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无任何过错尚未获得任何补偿,法院为最大限度保护任某的合法权益,对任某的其他财产损失也进行了补偿。在楹庭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理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用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本案被告某区行政机关与原告黄某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也没有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开选择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以及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进行评估工作等一系列工作,即被告某区行政机关未对原告黄某作出有关安置补偿工作就拆除了原告黄某的养殖设施。最终案件获得了胜诉,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上一定要有评估师的签字。没有评估师的签字是违法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了须得有两名以上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也就是说,有印章还要有签字。另,《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明确了未经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评估师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不勘察的,评估结果应当无效。但是在实际过程当中,很多案件是没有评估师到现场勘查记录拍照,在程序上显然是不合法的。评估师是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不能是评估公司的一般的工作人员,是不可以的,必须评估师亲自来到现场。评估人员得有相关证书,有相关资质,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评估报告的效力。
所以,我们可以明确,没有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可能是无效的。所以,我们拿到评估报告以后,一定要看里边,是不是有评估师的亲笔签字。本案就是一起房屋征收补偿时分户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的案件,最终在楹庭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楹庭胜案22140号:广东某虾塘合作社诉某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本案就是一起某行政机关在收到《土地权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后,没有及时作出是否受理意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件。最终在北京楹庭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楹庭胜案22141号:苏某诉某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案】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并于申请人补正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准确地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本案就是一起某行政机关收到该申请后,没有对当事人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其补正申请内容,即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显然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指导、释明和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内容的义务,其答复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全面、准确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而且也超过了所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答复内容错误,程序违法,最终在楹庭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即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真实有效,被告如认为原告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亦应催告原告履行,催告原告仍不履行的,被告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并不能直接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作为被告原告房屋的依据。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行为违法案件,最终在北京楹庭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